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冀1022行审836号
申请执行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1022000560171J。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河北聚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市霸州市开发区津华南路(临津电业所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7年1月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霸州市。
申请执行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固国土资罚字[2016]第215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涉事案件材料不齐全,故通知申请执行人补充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又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卷宗。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8日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被执行人河北聚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或复议)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如下强制执行事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990.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字[2016]第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决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固安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河北聚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字[2016]第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990.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绍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冯军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