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创之信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市灿辉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4135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创之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鲁商中心****(广州路与孝河路交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UM17615G。

法定代表人:颜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利,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灿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环球国际商务中心**楼**信用代码:91371302553360639A。

法定代表人:刘孟伟,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开发区津华南路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5713323082。

法定代表人:张亚宾,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鑫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东王化营村**91110229MA005Y71XY。

法定代表人:焦占格,经理。

被申请人:固安县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牛驼镇南,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牛驼镇南赵各庄村1022094922865J。

法定代表人:龚子淇,经理。

申请人临沂创之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灿辉商贸有限公司、河北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鑫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固安县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临沂创之信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灿辉商贸有限公司、河北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鑫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固安县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灿辉商贸有限公司、河北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鑫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固安县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临沂创之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