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0民初146号之一
原告:天津文武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3699号E区2-1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开发区津华南路(临津电业所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
被告:**,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
原告天津文武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张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于振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