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河北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3民初17893号之二
原告:河北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永清工业园区紫荆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692095177W。
法定代表人:苏立果。
被告:河北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开发区津华南路(临津电业所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5713323082。
法定代表人:张亚宾。
被告:裴浩越,男,汉族,1989年7月25日出生,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原告河北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裴浩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与被告于庭外和解,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6.54元减半收取2228.27元,保全费1572.18元,合计3800.4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河北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负责交纳。
审 判 员 董永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黎素梅
书 记 员 黎威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