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固安县鑫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3231号
原告:固安县鑫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管委会东位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石国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志远,固安县固安法维法律服务所。
被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贾八里庄村北朱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赵鸿靖,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廊坊威瑞盛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南孟镇扩大村。
法定代表人:刘凤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开发区津华南路(临津电业所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亚宾,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固安县鑫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威瑞盛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固安县鑫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div><divstyle="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固安县鑫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海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世宗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