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固安县鑫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3210号
原告:固安县鑫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管委会东位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石国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志远,固安县固安法维法律服务所。
被告: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京开路西侧工业园区2号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程昌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开发区津华南路(临津电业所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亚宾,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固安县鑫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北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固安县鑫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
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固安县鑫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海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世宗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