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固安县国土资源局、河北聚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冀1022行审569号
申请执行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11131022000560171J。地址: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河北聚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市霸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7年1月2日出生,住址霸州市。联系。
申请执行人固安县。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或复议)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如下强制执行事项:缴纳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零玖拾壹元肆角。
申请执行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固国土资罚字[2016]第344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涉事案件材料不齐全,故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后申请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又于2018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卷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字[2016]第3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字[2016]第3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已经缴纳了罚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字[2016]第34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