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锐鑫铁艺有限公司

青岛凯鸿盛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锐鑫铁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4民初1695号
原告:青岛凯鸿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社区东500米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锐鑫铁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凯鸿盛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锐鑫铁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凯鸿盛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凯鸿盛工贸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凯鸿盛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锐鑫铁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2377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多收取的2327元应予以退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锐鑫铁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雪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