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锐鑫铁艺有限公司

青岛锐鑫铁艺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终3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锐鑫铁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萍,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上诉人青岛锐鑫铁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锐鑫铁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锐鑫铁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锐鑫铁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上诉人青岛锐鑫铁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齐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