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锐鑫铁艺有限公司

青岛锐鑫铁艺有限公司、青岛利坤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保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锐鑫铁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73271717A。 法定代表人:袁淑芹,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利坤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春海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MLAE89T。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锐鑫铁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302号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0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