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龙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龙城建筑路桥有限公司与太原市鑫宇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龙城建筑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发,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鑫宇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黄寨镇黄寨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董彦彩,董事长。
担保人:山西国冀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黄寨镇黄寨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聂亚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龙城建筑路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鑫宇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担保人山西国冀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用其车间、办公楼、服务楼、行车机器设备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决定执行担保人山西国冀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山西国冀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车间、办公楼、服务楼及相应的土地和行车机器设备。
审判长 贾春生
审判员 杨天山
审判员 黄正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