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龙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山西龙城建筑路桥有限公司钢结构加工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8民初2272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龙城建筑路桥有限公司钢结构加工厂,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西焉乡陈家窑村南。
法定代表人:郭小勇,厂长。
原告***与被告山西龙城建筑路桥有限公司钢结构加工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成 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