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龙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龙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08民初831号之二
申请人:山西龙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请人: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
被申请人:成都华展中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西恒源梓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某,经理。
被申请人:太原市尖草坪区晨层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太原市龙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山西龙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成都华展中宏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恒源梓悦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区晨层建材有限公司、太原市龙聚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龙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成都华展中宏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恒源梓悦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区晨层建材有限公司、太原市龙聚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西龙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龙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成都华展中宏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恒源梓悦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区晨层建材有限公司、太原市龙聚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甄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