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良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执2029号
申请人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石环路202号创富科技园B栋厂房3-5层。
法定代表人屈军毅。
被执行人苏州良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村路477号。
法定代表人张艮。
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良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9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苏州良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8827元并支付违约金28000元。二、被告苏州良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2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6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96元,由原告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24元;由被告苏州良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172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1999元,执行费为5030元。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1.2020年4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2.2020年4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如下:
(1)被执行人无值得扣划的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无值得扣划的网络银行存款;
(3)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等数据信息。
3.2020年4月7日,本院通过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9月22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本院告知其,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申请人对此表示同意。
5.2020年9月15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无值得扣划的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无值得扣划的网络银行存款;
(3)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等数据信息。
6.2020年9月22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916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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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沈冬青
审判员  葛健颖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