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40297号
原告: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环路**创富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00859X。
法定代表人:屈军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威赛环境照明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日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32242Q。
法定代表人:肖秋根。
原告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威赛环境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原告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沁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游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