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134号
原告: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9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凤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燕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