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鸿宝科技;鸿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306执2282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宝
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石环路202号创富科技园B栋厂房四层-五层
(一照多址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00859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鸿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镇海洲螺沙
工业大道35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1165077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鸿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2023)粤03民终24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
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鸿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银行存款127330.2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
款123132.2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415元、执行费1783元。
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
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24626号
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
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
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
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24626号民事判决
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