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鸿宝科技;鸿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306执2282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宝 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石环路202号创富科技园B栋厂房四层-五层 (一照多址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00859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鸿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镇海洲螺沙 工业大道35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1165077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鸿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2023)粤03民终24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 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鸿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银行存款127330.2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 款123132.2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415元、执行费1783元。 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 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24626号 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 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 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 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24626号民事判决 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