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喜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喜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2民终564号
上诉人西安喜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浩装饰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2民初6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喜浩装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2民初672号民事裁定;2、指令本案由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双方虽然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系专属管辖,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润丰建设公司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王家河工业园区双创基地建设项目机电施工分包合同》第十二条第4项明确约定“双方履行合同中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通过以下方式予以解决:4.1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4.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喜浩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66794.58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王家河工业园区双创基地建设项目机电施工分包合同》第十二条第4项约定“双方履行合同中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通过以下方式予以解决:4.1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4.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作为合同中乙方提起诉讼,应当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管辖向作为甲方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原告起诉书记载被告住所地为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号XX中心XX幢XX单元XX室,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喜浩装饰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68元,实际交纳5734元,退还原告西安喜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润丰建设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喜浩装饰公司在签订《机电施工分包合同》中约定,“双方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1、向西安仲裁委提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该《机电施工分包合同》属于劳务分包合同,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工程在铜川市王益区,铜川市王益区法院应对该案进行审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西安喜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采信;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拟裁定如下:
一、撤销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2民初67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贺晓华 审 判 员   王晓亮 审 判 员   陈建安  
法官助理   海  鹰 书 记 员  张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