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8606号
原告:***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姣姣,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8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子洲县。
原告***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不服榆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榆劳人仲案字[2022]第167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榆劳人仲案字[2022]第167号仲裁裁决,判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原、被告因不服榆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榆劳人仲案字[2022]第167号裁决书,分别在本院和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立案日期先于本案。以上两案基于同一事实,互为原、被告,依法应当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郭 瑶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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