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喜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202执384号 ***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 ***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2民终1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43455.91元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50007.91元,扣除执行费6552元,执行款443455.91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领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