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新3224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拉·阿卜拉,男,维吾尔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新疆和田县。
申请执行人:***热合木·阿卜杜拉,男,维吾尔族,1973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新疆和田县。
申请执行人:买吐送·买买提明,男,维吾尔族,1979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新疆和田县。
被执行人:新疆平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0564393882W,地址新疆和田市。
我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拉·阿卜拉、***热合木·阿卜杜拉、买吐送·买买提明与被执行人新疆平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224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立案时间2021年3月22日,申请执行标的254559元,经本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到位254559.00元。(2020)新3224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已到期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已结。
特此通知。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