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县新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1民初1019号
原告:和田县新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布扎克乡砂石料开采区21号建筑用砂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21MR78E2NR6L。
法定代表人:邹红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新疆平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阿恰勒东路1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00564393882W。
法定代表人:叶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和田县新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平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和田县新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田县新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江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郑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