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拉阿**与***热合木阿卜杜拉、买吐送买买提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新3224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拉阿**,男,维吾尔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新疆和田县。

申请执行人:***热合木阿卜杜拉,男,维吾尔族,1973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新疆和田县。

申请执行人:买吐送买买提明,男,维吾尔族,1979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新疆和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新疆平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0564393882W,地址新疆和田市。

我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拉阿**、***热合木阿卜杜拉、买吐送买买提明与被执行人***、新疆平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224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立案时间2021年3月22日,申请执行标的1695358.52元,经本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到位1695358.52元。(2020)新3224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已到期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已结。

特此通知。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