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91财保12号
申请人:杭州中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090号中南国际商城5幢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NYTW2T。
法定代表人:范文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琰、何鑫宇,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电子(宁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星光路27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588846046。
法定代表人:陶子建,该公司自董事长。
申请人杭州中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电子(宁波)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宁波鼎和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杭州中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2020年4月13日,宁波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中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电子(宁波)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中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国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婕
代书记员 赵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