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财保497号
申请人: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04863664G)。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茶亭庵村李花桥村1幢。
法定代表人:徐正荣,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爱博特电子(宁波)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588846046)。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星光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陶子建。
申请人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以其与被申请人爱博特电子(宁波)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7498193元。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98193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毛增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敏
代书记员 朱梦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