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04民初4231号
原告:江苏钜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0886999512,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灯贸中心三区1幢1008号。
法定代表人:武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爱博特电子(宁波)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58884604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星光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陶子建。
原告江苏钜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爱博特电子(宁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钜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爱博特电子(宁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钜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