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博特电子(宁波)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茂盛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与爱博特电子(宁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10590号
原告:宁波茂盛建材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1739482861K)。住所地:余姚市城东路88号1#A8(浙东油漆涂料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爱博特电子(宁波)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588846046)。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星光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陶子建,职务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茂盛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博特电子(宁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茂盛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