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12民初11741号
原告:***,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04863664G)。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茶亭庵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博特电子(宁波)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588846046)。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星光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陶子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爱博特电子(宁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全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全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8元,减半收取2469元,鉴定费10000元,均由原告阮全辉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忻红娣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