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0财保488号
申请人: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北一街1号院1号楼1层(01)101。
法定代表人:乔海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放,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340号39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朱春燕。
被申请人:上海华靓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坤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朱春燕。
申请人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华靓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9,106.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华靓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9,106.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1,815元,由申请人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欢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宜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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