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3157号
原告: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北一街1号院1号楼1层(01)101。
法定代表人:乔海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南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邵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缴费有效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