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3179号 申请人: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市中达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中达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中达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6242.9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中达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6242.9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