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3179号
申请人: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市中达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中达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中达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6242.9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中达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6242.9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