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44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北一街1号院1号楼1层(01)101。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诗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1585。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上诉人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诗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83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粲 审 判 员  蔡 琳 审 判 员  梁 冬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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