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2141号
原告:***,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文水县。
被告:***,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被告: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北一街1号院1号楼1层(01)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2023年3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