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7586号 起诉人: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北一街1号院1号楼1层(01)101。 负责人:***,经理。 立案登记阶段,本院收到起诉人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诉人)提交的起诉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起诉人)民事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 起诉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工程款292272.64元;2.判令被起诉人支付从2022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3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583.29元,并向起诉人支付自2023年4月4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92272.64元为基础,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上述二项暂计312855.93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19年11月签订《维修施工协议》,约定被起诉人将九城电子商务产业网链聚集园区及配套项目(一期)幕墙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工期50日,拟定工程总价为314871.07元,工程地点为**经济开发区经海五路与科创十三街交叉口。合同签订后,起诉人如期履约,工程现已完工,2021年3月26日,双方确认结算金额292272.64元,但被起诉人未如期付款,起诉人多次催款,被起诉人都不支付。特诉至贵院,请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针对动产的修理和针对不动产的修缮而签订的合同,应为修理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的维修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任何一方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并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本案中被起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其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故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我院无管辖权。综上,起诉人提起本案之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贯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