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辖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6月2日出生。
原审被告:***,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海伟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1民初62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建海伟业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建海伟业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侵权行为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鉴于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选择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建海伟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印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李 琴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