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河南国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3民初5745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554832538R。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林、王闪闪,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AU3WXG(1-1)。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海伟业)、河南国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国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于2023年1月12日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87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为525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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