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23民初3811号
申请人:福建鑫荣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霞美镇华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2YG40G0U。
法定代表人:林赞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众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小湖镇兴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81620630B。
法定代表人:*周妹,执行董事兼经理。
福建鑫荣扬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众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鑫荣扬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福建众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09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福建鑫荣扬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福建众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109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931元,由福建鑫荣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