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3民初2266号之一
原告:福建众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小湖镇兴湖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81620630B。
法定代表人:王周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柳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浦县霞美中心学校,住所地漳浦县霞美镇尾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23489719116L。
法定代表人:林建忠,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君,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民生,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众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漳浦县霞美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众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众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众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17.40元,减半收取计5358.70元,由福建众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文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