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3民初3048号
原告:蔡加林,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龙,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众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小湖镇兴湖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81620630B。
法定代表人:王周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柳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明,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蔡加林与被告福建众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李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蔡加林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蔡加林以其已与福建众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加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加林负担。
审判员 邓燕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