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702执异41号
异议人:***,男,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3月17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执行人:福建众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小湖镇兴湖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81620630B。
法定代表人:王周妹,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大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02003951565F。
法定代表人:周达强,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福建众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陈礼平
审判员 黄庆华
审判员 邱 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洪 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