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38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众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13幢16层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81620630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浦县仁木水泥制品厂,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霞美镇塔岭村旧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3MA2XXEDCXJ。
经营者:***,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审被告:***,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上诉人福建众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漳浦县仁木水泥制品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22)闽0623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众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众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众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福建众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