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世纪宏业广告有限公司

福州世纪宏业广告有限公司、福建精锦诚广告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02民初1573号
原告福建精锦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锦诚公司”)与被告福州世纪宏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精锦诚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精锦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精锦诚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8元,减半收取计2524元,由福建精锦诚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义挺
书记员  周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