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富来电(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81民初4972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州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元洪投资区彭洋村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2XNQJD4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富来电(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镇金山街道高林中路535号万科云玺1号楼1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25NK609。
法定代表人:孙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福州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富来电(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福州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富来电(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本诉原告与反诉原告对本案分别申请撤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福州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富来电(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20071元,减半按10035.5元收取,由福州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反诉受理费5720元,减半按2860元收取,由富来电(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林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