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景天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华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682民初2245号

原告: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拥路(宜居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亚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朗,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新飞,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深圳市新景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国际贸易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廖轮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艳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华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中路九盛兴邦**>

法定代表人:张定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法元,岳阳楼区洛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盛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景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景天公司)、岳阳华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湘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朗、佘新飞,被告新景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建军,被告华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法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湘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新景天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签订的《养殖场施工工程承建合同》;2、判令被告新景天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9.7183万元,并自2020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15.4%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被告新景天公司向原告支付停工窝工损失15万元;4、判令被告华态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事由:被告新景天公司因承建被告华态公司种养殖项目,原告与被告新景天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签订了《养殖场施工工程承建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因两被告发生争议,导致施工于2020年8月停止。被告新景天公司对原告已建设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工程款为179.7183万元。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营业执照、工商信息、关于成立惠州项目工程部的决定;《养殖场施工工程承建合同》;工程签证单、结算单;现场照片。

被告新景天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新景天公司没有签订工程承建合同;两被告之间未发生争议;原告与被告新景天公司没有对已建工程量进行结算;施工没有进行验收,原告主张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新景天公司签订了相关承包协议,其请求权依据不存在,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新景天公司提交的证据有:两被告签订的《养殖场施工工程承建合同》;被告新景天公司与杨辉签订的《养殖场施工工程承建协议书》。

被告华态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新景天公司签订的转包合同违法,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华态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养殖场施工工程承建合同》及补充合同、补充施工协议;挡土墙包工合同、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7日,被告新景天公司为拓展市场发展,决定成立惠州项目工程部,但未到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020年5月23日,被告华态公司与被告新景天公司签订《养殖场施工工程承建合同》,被告华态公司将种养基地所有的基础设施、室内外处理水池、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地面硬化以包工、地面硬化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被告新景天公司施工年5月24日开工,2020年11月30日竣工,合同金额暂定8000万元。2020年6月18日,被告新景天公司设立的惠州工程部与原告签订《养殖场施工工程承建合同》,合同内容与被告华态公司签订的《养殖场施工工程承建合同》基本一致。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2020年7月16日至9月8日,被告华态公司在原告的工程量签证单上签证,工程量属实,与竣工图相符。被告新景天公司惠州工程部对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编制造价表,确认工程价款为179.7183万元。

另查明,该工程因两被告的原因目前处于停工状态。被告华态公司未支付过被告新景天公司工程款。被告新景天公司惠州工程部亦未支付过原告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点是:1、被告新景天公司惠州工程部的行为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2020年4月17日,被告新景天公司为拓展市场发展,决定成立惠州项目工程部,但未到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惠州工程部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因此,惠州工程部的行为应当由被告新景天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新景天公司辩称惠州工程部属于挂靠经营,由于被告新景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此辩解不予采信。

2、被告新景天公司惠州工程部与原告签订的《养殖场施工工程承建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2020年5月23日,被告华态公司与被告新景天公司签订《养殖场施工工程承建合同》。2020年6月18日,被告新景天公司惠州工程部与原告签订《养殖场施工工程承建合同》,合同内容与被告华态公司签订的《养殖场施工工程承建合同》基本一致。该行为属于转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条二十八条规定,禁上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因此,被告新景天公司惠州工程部与原告签订的《养殖场施工工程承建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上述合同所涉及的已完成工程量已被被告华态公司验收合格,且被告新景天公司惠州工程部对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编制造价表,确认工程价款为179.7183万元,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被告新景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被告华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华态公司作为发包人未支付过被告新景天公司工程款,因此,被告华态公司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养殖场施工工程承建合同》,由于双方签订的该合同无效,由本院直接确认合同无效,并按无效合同进行处理,因此,本案不存在解除合同的事由,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新景天公司应支付停工窝工损失15万元,由于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深圳市新景天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79.718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岳阳华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324元,减半收取11162元,由被告深圳市新景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刚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欣

书记员刘欣(兼)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