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景天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82执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拥路(宜居小区东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黄亚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景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国际贸易大厦3818室。
法定代表人:廖轮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岳阳华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中路九盛兴邦72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定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景天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华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682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立案后,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临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信息中心、住房公积金、银行、保险公司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息红利信息、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除本院依法划拨的银行存款319776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
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797183元及利息,现已执行到位工程款299292.5元以及执行费20483.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曙龙
审 判 员 胥出凤
审 判 员 李超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傲杰
书 记 员 汪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