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华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82执异1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岳阳华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中路九盛兴邦72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定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法元,岳阳楼区洛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拥路(宜居小区东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黄亚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景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国际贸易大厦3818室。
法定代表人:廖轮雄,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盛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景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景天公司)、岳阳华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华态公司于2021年6月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华态公司称,在湘盛公司与新景天公司、华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临湘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682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异议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湘盛公司承担支付责任。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湘0682执643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新景天公司、华态公司银行存款18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由于新景天公司拒绝结算,无法确定异议人应支付工程款的数额。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错误,请求依法中止(2021)湘0682执643号执行裁定的执行。
本院查明,湘盛公司与新景天公司、华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湘0682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新景天公司应偿付湘盛公司工程款179.7万元及利息;华态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湘盛公司承担支付责任。依湘盛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湘0682执643号。4月6日,本院向华态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于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湘0682执643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新景天公司、华态公司银行存款18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2020)湘0682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中查明,该工程因新景天公司、华态公司的原因目前处于停工状态,华态公司未支付过新景天公司工程款,新景天公司亦未支付过湘盛公司工程款。
本院认为,异议人华态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2020)湘0682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责令华态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湘盛公司承担支付责任。从本院查明的事实看,湘盛公司为华态公司施工的工程,是由新景天公司转包给湘盛公司承建的,华态公司对湘盛公司施工的工程未向新景天公司支付过任何工程款,新景天公司亦未向湘盛公司支付过任何工程款。从交易习惯而言,华态公司支付给新景天公司的工程款一定比新景天公司支付给湘盛公司的多,因此,华态公司有足够的工程价款支付给湘盛公司,支付的款项应当抵扣新景天公司的工程款。现华态公司提出未与新景天公司进行结算,不清楚欠新景天公司多少工程款,这不能成为不向湘盛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因此,异议人华态公司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岳阳华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任刚德
审 判 员 沈显梅
审 判 员 吴晓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欣
书 记 员 余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