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701财保93号
申请人:奎屯申建租赁站,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南环西路131团畜牧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03MA77JE7X27。
实际经营者:朱跃进,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
被申请人: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拥路(宜居小区东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07334485Y。
法定代表人:黄亚明,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14号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申请人奎屯申建租赁站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南湖支行账户存款(账号:90×××60)2008530.89元。申请人奎屯申建租赁站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奎屯申建租赁站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南湖支行银行账户90×××60内的存款2008530.8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徐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