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奎屯申建租赁站、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701民初1592号
原告:奎屯申建租赁站,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南环西路131团畜牧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03MA77JE7X27。
经营者:朱跃进,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
被告: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拥路(宜居小区东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07334485Y。
被告:***,男,1970民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奎屯申建租赁站与被告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通知原告奎屯申建租赁站在限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其无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内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奎屯申建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向洪武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