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岳阳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02财保139号
申请人岳阳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沿湖大道吉家湖电排站旁第一栋房屋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揭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拥路(宜居小区东单元601室)。组织机构代码:7073344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岳阳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人岳阳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岳阳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F×××××的XX牌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岳阳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岳阳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湘F×××××的XX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周勇
审判员付锋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