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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格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仁怀市酒都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91执1239号
本院在执行合肥格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仁怀市酒都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仁怀市酒都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仁怀市酒都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96元[其中合同款150000元,利息1666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二倍计算,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计至合同款给付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计至合同款给付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计至合同款给付之日止,均暂计算至2020年3月13日),迟延履行利息13413元(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日利率0.01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6月3日),案件受理费2623元,执行费24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书记员  吴英贤